隨著工商銀行、建設銀行、招商銀行等融資機構組建的融資租賃公司紛紛投入運營,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低成本融資提供了更多的選擇。從單純的貸款轉變到由“融物”滿足“融資”需求的新模式,企業無疑擁有了更多“議價權”。
首先,融資租賃能打通企業供應鏈,為承租人和供應商架起溝通的橋樑。融資租賃公司就相當於企業投資的資金池,也是供應商的項目池。一方面,它會給承租人提供“融物”的便利,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也會滲透產業鏈上下游,將承租人直接引薦給設備製造商,為設備製造商另外開闢一條市場行銷的新途徑。
其次,融資租賃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還能改良其負債結構。資質優良的企業固然可以獲得更多利率下浮的機會,但是貸款對企業自有資金要求較高。然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機構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,對企業的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如貸款高,且不計入負債,能夠改良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,保證其流動資金的正常使用。
此外,融資租賃與信貸還具有天然的互補性。在信貸政策收緊和利率提高的情況下,貸款難制約了企業的發展。此時企業便可以選擇融資租賃滿足自身對設備的需求,因為融資租賃具有的先天優勢是其融資門檻較低、融資時間短且融資方式靈活,這一新模式能幫助企業獲得所需的生產設備,及時擴大生產規模。
對商業銀行而言,與一般的融資租賃不同,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依託強大的銀行母體,不僅擁有得天獨厚的管道優勢和客戶資源,而且憑藉母行信用還可以在銀行間市場具有更強的融資能力。
融資租賃業務的開辦,既是推動我國銀行業綜合化經營的必然要求,也是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。按融資租賃協定,銀行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,加上承租方融資時提供的抵押和擔保,增強了租賃資產的風險保障係數。如果企業破產,銀行可以直接收回或者變賣租賃資產,在增加獲利機會的同時降低投資損失。在國家不斷加大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的背景下,融資租賃業務更面臨著巨大的商機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