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票貼融資中,貼現申請人在取得金融機構扣除利息的票據款項後,與金融機構之間只存在票據上的法律關係,而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係。非常重要的區別就是,票據到期貼現的金融機構只能向承兌銀行申請付款,而不能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(在遭到拒絕付款後,金融機構向貼現申請人的追索,是基於票據行為本身和票據法的規定發生的,而並非依據票貼融資合同發生的),貼現申請人在票貼融資行為完成之後,就不再負有“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”的義務,因此不符合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,票貼融資與借款並不同質,將票貼融資作為貸款的一種實屬不當!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