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住屏東的洪甲與洪乙系堂兄弟關係。後者因做生意急需現金週轉,曾多次要求其堂兄洪甲借錢週轉或代為借錢,並承諾按一定得標準支付利息。豈料,堂弟賴賬不還錢;無奈,堂兄將其告上法庭。近日,東鄉法院做出判決,被告洪乙支付原告洪甲借款本金108000元及約定利息。
該院受理該案後,被告洪乙在庭審時辯稱其借錢週轉是事實,出具的借條也系自己所寫,但是作為兄弟就不應該要其利息,若要利息就連本錢也不還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民間借貸關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被告不按約定的期限還款屬違約行為,遂於對該案做出上述判決。


